中央团校、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校友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“中央团校、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校友会”(英文译名:Central School Of China Youth League / China Youth University For Political Sciences Alumni Association)。
第二条 本会是在学校指导下的由海内外校友自愿结成的联谊性、非营利性群众团体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、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加强母校与海内外校友之间、海内外校友彼此之间的联系和情谊, 促进教育、科研和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;弘扬中央团校、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优良传统,努力开拓、创新,共同为祖国的繁荣昌盛,为中央团校、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建设发展献计献策,贡献力量。
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(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5号)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 加强与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,开展海内外校友科技协作、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;
(二) 帮助母校在海内外筹措办学经费,发挥海内外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,为母校的发展做贡献,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做贡献;
(三) 协助母校搜集、整理校史资料,办好校友网;
(四) 举办有利于祖国、有益于社会、有助于母校的其他各项活动。
第三章 会员
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均为自然人。
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 曾在中央团校、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工作、学习过;
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 与校友会联系,递交入会申请书,填写登记表;
(二)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 由理事会造册备案。
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本会的推选权、被推选权和表决权;
(二)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三)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和监督权;
(五) 对本会和母校的工作提出建议,向本会和母校反映校友的意见和要求;
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二)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,联络校友,参加并支持校友会的活动;
(四) 加强海内外学术文化交流,促进母校的发展;
(五) 积极为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。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 选举理事;
(三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 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定期或不定期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。
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每届4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;理事会由30至70名理事组成;理事名额按校友分布情况分配,人选由各地校友协商推举产生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 选举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
(五) 决定会员的吸收;
(六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 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 讨论和决定校友会工作的方针、计划及重大问题;
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同意才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,临时会议由会长决定召集;理事会任期4年,理事可以连任。
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之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)。
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 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;
(三) 身体健康,热心校友工作,具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4年,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;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二)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的情况;
(三)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 会员自愿交纳的会费;
(二) 中央团校、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资助;
(三) 校友捐赠;
(四) 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捐赠;
(五) 利息;
(六) 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
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,成立核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,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三十七条 各地校友分会(联络处)参照此章程执行。
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。